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来执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郑金芝与来安特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413号申请执行人:郑金芝,女。被执行人:来安特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郑金芝与被执行人来安特科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来劳人仲裁字第77号仲裁书,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来安特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200元。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