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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4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耀凯与陈永源、梁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耀恺,陈永源,梁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436-2号原告:陈耀恺。委托代理人:周小春,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源。被告:梁雪梅。原告陈耀恺诉被告陈永源、梁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被告已向原告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耀恺撤回起诉。本案因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1.09元,财产保全费1607.39元,共计3888.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冼文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房观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