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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于动合与张玉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动合,张玉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元法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于动合,男,35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张玉富,男,汉族,59岁,汉族,市民。于动合申请执行张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玉富自动履行伍仟元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张玉富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元民初字第33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占武审判员  谭庆礼审判员  刑云川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志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