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黎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吴荣生、吴培留申请执行吴见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荣生,吴培留,吴见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黎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吴荣生,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侗族,农民,住贵州省黎平县。申请执行人吴培留,女,1966年2月18日出生,侗族,农民,住贵州省黎平县。被执行人吴见刚,男,1992年7月26日出生,侗族,农民,住贵州省黎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黎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吴荣生、吴培留申请执行吴见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吴见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25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75元。在执行中,经向银行、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了解,都未发现吴见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吴见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黎平县人民法院(2013)黎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俊审判员 徐秀娟审判员 牛盛高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