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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2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陈伏南与王晓猛、沈英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伏南,王晓猛,沈英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2968号原告陈伏南。被告王晓猛。被告沈英姿。委托代理人潘煜程,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伏南诉被告王晓猛、沈英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沈英姿以本案被告王晓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院认为,被告王晓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原告陈伏南再就借款事实向本院起诉,属于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伏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芸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