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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罪犯何川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416号罪犯何川,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三监区服刑。四川省���竹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0日作出(2008)大竹刑初字第000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9月6日至2021年9月5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2日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3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于2013年10月29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18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犯应于2019年1月5日满刑。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川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26分,月均6.63分。该犯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何川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9月6日至2017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胥雪梅审 判 员  黄河银人民陪审员  吴大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冉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