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诉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江苏仪征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沈忠兵、李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仪征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沈忠兵,李勤,沈星,仪征市怡达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仪征卡麦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周兵,张万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诉保字第00075号申请人江苏仪征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玉芬,董事长。被申请人沈忠兵。被申请人李勤。被申请人沈星。被申请人仪征市怡达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忠兵,董事长。被申请人仪征卡麦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军,董事长。被申请人周兵。被申请人张万恩。申请人江苏仪征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申请人沈忠兵、李勤、沈星、仪征市怡达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仪征卡麦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周兵、张万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七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35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仪征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忠兵、李勤、沈星、仪征市怡达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仪征卡麦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周兵、张万恩所有的银行存款3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厉长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