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周友友犯抢夺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友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1727号罪犯周友友,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2008)九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友友犯抢夺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2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8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周友友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电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同时,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该犯同时被判处罚金20000元,已履行10000元,赃款105000元未退缴,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周友友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友友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但鉴于该犯部分履行财产类判决,故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友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7月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竞审判员 朱其和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