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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与裴玉玲、姜卓、沈淑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裴玉玲,姜卓,沈淑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民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裴玉玲,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姜卓,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沈淑贤,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裴玉玲、姜卓、沈淑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了(2015)舒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此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5)舒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汝成审判员  张恒华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鳕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