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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大连成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刘文胜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正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太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大连正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口区五一路福吉园9号。法定代表人:王政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强,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被告:张太海。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正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太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正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连正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晓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庆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