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83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文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立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