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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知民初字第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勤勇、章建先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杨勤勇,章建先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知民初字第0074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岳斐、杨照飞,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勤勇。被告章建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公司)与被告杨勤勇、章建先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飞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勤勇、章建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勤勇、章建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 超代理审判员 酆 芳人民陪审员 沈 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婉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