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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0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重庆泽润医药有限公司与陈玉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泽润医药有限公司,陈玉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0973号原告重庆泽润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民街2号2栋欣茂苑三楼。组织机构代码:55904281-8。法定代表人彭昭,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晓亮,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伦林,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玉峰,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泽润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玉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泽润医药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泽润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泽润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8元,由原告重庆泽润医药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付家伟人民陪审员  王 波人民陪审员  胡小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才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