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陈金章与福建省顺昌县恒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章,福建省顺昌县恒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813号原告陈金章,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XX建(特别代理),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顺昌县恒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春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章与被告福建省顺昌县恒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章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13元,减半收取为1707元,由原告陈金章负担。审判员 陈志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朝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