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前民一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杜九申与鲍学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九申,鲍学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前民一初字第10号原告:杜九申。被告:鲍学农。本案在审理原告杜九申诉被告鲍学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九申于二O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赔偿款已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九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九申负担。审判员 王宝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凤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