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二终字第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秀仪与孟广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秀仪,孟广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二终字第02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秀仪,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广杰,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杨颖,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秀仪与被上诉人孟广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8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秀仪于2015年6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秀仪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秀仪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921元,减半收取,计1460.5元由上诉人朱秀仪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蕾审 判 员 从士康代理审判员 沈剑辉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淑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