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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245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周雷修,湖北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元,依法减半收取15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