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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5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高占华与符埃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占华,符埃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002号申请执行人高占华,女,1952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符埃章,男,1956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64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符埃章偿还申请执行人高占华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其中8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3年10月25日止;7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10月26日起至2014年2月25日止;6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2月26日起至2014年3月25日止;5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3月26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以上月利率均按1.5%计算,已付利息0.2万元);并由被执行人符埃章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及申请执行费66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被执行人符埃章已履行案款14000元,剩余借款及利息双方协商解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6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解光勤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