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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湖北厚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旗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厚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上海旗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143号原告湖北厚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文奎。委托代理人陶海林。委托代理人夏少波。被告上海旗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东杰。委托代理人梁俊松。原告湖北厚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旗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鲁儒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厚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厚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旗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减半收取11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鲁儒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小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