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03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彭成功、佘运增与佘运增、喻斌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成功,佘运增,喻斌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0342-2号原告彭成功,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传荣(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县三里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佘运增,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运保(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县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喻斌斌,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成功与被告佘运增、喻斌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成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世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