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汤民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华亮与赵汝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亮,赵汝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汤民初字第00080号原告李华亮,男。被告赵汝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亮与被告赵汝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华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0元,予以返还。审 判 长 刘胜利审 判 员 刘兴华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忆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