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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汤民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华亮与赵汝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亮,赵汝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汤民初字第00080号原告李华亮,男。被告赵汝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亮与被告赵汝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华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0元,予以返还。审 判 长  刘胜利审 判 员  刘兴华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忆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