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黄世粮与陈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世粮,陈志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395号原告:黄世粮,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檀盛林,东至县昭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志华,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世粮与被告陈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世粮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世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世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黄世粮负担。审判员 陈智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洪照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