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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黄世粮与陈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世粮,陈志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395号原告:黄世粮,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檀盛林,东至县昭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志华,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世粮与被告陈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世粮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世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世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黄世粮负担。审判员  陈智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洪照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