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商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与闫路明、闫聚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闫路明,闫聚山,闫文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5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住所地:莘县振兴街61号。负责人杜朝宏,行长。被告闫路明,男。被告闫聚山,男。被告闫文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与被告闫路明、闫聚山、闫文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玉梅人民陪审员 刘新英人民陪审员 张 劼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鑫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