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执恢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泺源支行与山东裕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泺源支行,山东裕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历执恢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泺源支行,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小宁,行长被执行人山东裕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国,董事长。本院做出的(2012)历商初字1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泺源支行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泺源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裕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红梅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孙志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勇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