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佳诉被告辽宁中国城股份有限公司、郭武贵、侯雅娟、许连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辽宁中国城股份有限公司,郭武贵,侯雅娟,许连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757号原告刘佳,女,1981年2月2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于荣芳,系沈阳市铁西区国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辽宁中国城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三好街112号。法定代表人崔俊祥。被告郭武贵,男,1970年9月23日生,回族,住址浙江省洞头县北岙镇。被告侯雅娟,女,1957年2月7日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许连弟,男,1954年2月20日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原告刘佳诉被告辽宁中国城股份有限公司、郭武贵、侯雅娟、许连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暂时需要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梅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聂 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