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王丽丽与德惠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丽,德惠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305号原告王丽丽,住长春市区。被告德惠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张万和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丽与被告德惠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返还原告250元,原告承担250元.邮寄费72元,返还原告。审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