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执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朱飞、XX与许飞、董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飞,XX,许飞,董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朱飞,男,1961年3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XX,女,1963年3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许飞,女,1971年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董飞,男,1968年1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朱飞、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飞、董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法律效力的(2012)镜民一初字第027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许飞、董飞所有的位于新宇花苑、居之安、长江长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雪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