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1184号原告魏某某,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宝塔区翟则沟。被告李某某,女,196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5年6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后免交15415元,实际由原告魏某某负担5000元。审判员 赵海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其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