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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425号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与郭莲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425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碧堤路8号雅居乐花园。代表人:刘永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卉音,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系原告职员。被告:郭莲珍,女,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诉被告郭莲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结前,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债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郭莲珍的起诉。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赤戈审 判 员  蔡月梅人民陪审员  陈伟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