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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行赔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朱光淑与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南川区某某乡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光淑,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南川区某某乡人民政府,李地伦,彭廷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行赔初字第00009号原告朱光淑,女,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委托代理人许富中,男,系原告朱光淑之儿子,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朱光元,男,系原告朱光淑之哥哥,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89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8250-1。法定代表人王民爱,局长。委托代理人唐健航,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整治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后文,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某某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某某乡某某村某组,组织机构代码00868559-3。法定代表人肖国跃,乡长。委托代理人鲜文兆,重庆市南川区某某乡人民政府综治信访主任。委托代理人汤善文,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地伦,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罗小琴,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彭廷金,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彭祯权,男,系第三人彭廷金之儿子,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光淑诉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南川区某某乡人民政府,第三人李地伦、彭廷金土地其它行政行为附带赔偿一案中,发现本案的审理需以原告朱光淑与第三人彭廷金就涉案房屋权属争议的处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诉讼。审 判 长 秦 伟代理审判员 刘 利人民陪审员 王家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建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