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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执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吴忠市永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学彬、马艳、李钊借款合同纠纷冻结存款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市永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学彬,李钊,马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775号申请执行人吴忠市永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学彬,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钊,男,1968年1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马艳,女,1975年5月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吴利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4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3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学彬、李钊、马艳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