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1791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1976年11月3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李兆非,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某,男,汉族,1976年9月1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现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7元,减半收取1484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锦人民陪审员 王秀萍人民陪审员 林文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维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