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156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委托代理人:刘磊,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荣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耿鹏帅第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