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棉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岳洪福与刘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洪福,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棉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岳洪福,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6日,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刘强,男,汉族,生于1983年8月11日,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岳洪福申请刘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棉民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绍荣审 判 员 李全安代理审判员 彭雪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