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刘家信用社与马振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刘家信用社,马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刘家信用社。负责人:刘俊民,主任。被执行人:马振国,现住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刘家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马振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农安县人民法院(2012)吉农民初字第749号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明辉审判员 崔永富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