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商初字第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可可丝纺厂、吴江市富圣化纤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可可丝纺厂,吴江市富圣化纤有限公司,邱爱林,吴建平,吴江市汇长经编有限公司,邱学锋,周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商初字第0297号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77号。法定代表人陆玉根,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吴江市可可丝纺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新乐村2组。投资人吴超,该厂厂长。被告吴江市富圣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邱爱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邱爱林。被告吴建平。被告吴江市汇长经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南和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邱学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邱学锋。被告周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可可丝纺厂、吴江市富圣化纤有限��司、邱爱林、吴建平、吴江市汇长经编有限公司、邱学锋、周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戴顺娟人民陪审员  史惠生人民陪审员  洪志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