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人民政府与张凤利刑事附带民事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人民政府,张凤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26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江道14号。法定代表人刘永炬,镇长。委托代理人韩宝强,天津辰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凤利,农民,现服刑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张凤利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因犯寻衅滋事罪现服刑中(2017年6月17日服刑期满),至今未退赔违法所得40万元整,而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强审 判 员 陈 刚代理审判员 赵大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石全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