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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高新民二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周健诉吉林市金钥匙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健,吉林市金钥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高新民二初字第138号原告:周健,男,1982年7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吉林市金钥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欣,经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周健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健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周健负担150元,余款150元退回原告周健。审判员 徐 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千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