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晓娜与赵建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687号原告李晓娜,女,汉族。被告赵建宽,男,汉族。原告李晓娜诉被告赵建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苑书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李晓娜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晓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晓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晓娜承担。审判员 苑书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沈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