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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6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李花与刘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花,刘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632-1号原告:李花,女,现住延吉市。被告:刘辉,女,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花与被告刘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辉涉嫌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晓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