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36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李花与刘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花,刘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632-1号原告:李花,女,现住延吉市。被告:刘辉,女,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花与被告刘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辉涉嫌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晓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