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二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黄沛强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二终字第93号原公诉机关高要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农民。2014年8月14日因本案被抓获并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高要市看守所。高要市人民法院审理高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肇要法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黄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高要市人民法院(2015)肇要法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永东代理审判员 秦 雯代理审判员 余文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生丽附相关法律条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第-2-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