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速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么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速初字第00115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么某,无业。2014年12月4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5)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张伟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么某于2013年3月19日在交通银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62×××14的信用卡。后被告人么某使用该卡陆续消费透支,其于2014年5月22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2000元,至2014年8月19日,被告人么某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5965.94元,利息及其他费用2968.19元,经发卡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时间超过三个月,么某仍拒不归还欠款。2014年12月3日10时许,被告人么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4年12月16日,被告人么某的亲属将其所欠款项全部还清。上述事实,被告人么某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信用卡申请材料,消费记录,催收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催收录音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系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亲属在案发后将透支款项本息代其还清,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于丽霞人民陪审员 舒 瑛人民陪审员 孟瑶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王晓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