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307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杜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雷桂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