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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杨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杨民初字第205号原告石某某,女,1989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告古某某,男,1981年6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赖瑜平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古某某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打工期间相识自由恋爱,于2011年8月16日在博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孩子,也没有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深,草率结合,婚后性格不合,互不理解和信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离婚被告与其分居生活至今,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古某某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打工期间相识自由恋爱,于2011年8月16日在博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孩子。由于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因性格上的差异,且婚后缺少商量和沟通,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又互不谅解,致使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古某某是双方自由恋爱后结婚的,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不同的意见和矛盾,只要双方互谅互让,意见和矛盾是会得到妥善处理的,为维护合法婚姻家庭的稳定,双方应不离婚为宜。被告古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古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赖瑜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天珊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