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河民初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郑昌安与张显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昌安,张显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河民初字第00543号原告郑昌安。被告张显强。原告郑昌安与被告张显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昌安因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昌安撤回对被告张显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40元,因撤诉处理减半收取2670元,由原告郑昌安负担。审 判 长 金立成审 判 员 董荣福人民陪审员 陈明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