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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执字第015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李洁返还原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洁,董立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01501-1号申请执行人李洁。被执行人董立孟。李洁与董立孟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日作出的(2013)张民初字第2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董立孟应返还李洁16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董立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驳回李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董立孟负担,限董立孟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李洁。因被执行人董立孟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李洁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该邮件因原址查无此人而退回;本院依职权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土地、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判决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西湖苑55幢401室”房屋登记产权人不是董立孟,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董立孟。被执行人董立孟亦未主动履行义务。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635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张民初字第22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江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