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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敏、种少博与高陵县崇皇街办高墙村六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敏,种少博,高陵县崇皇街办高墙村六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00109号申请执行人李敏,女,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崇皇街办,村民。申请执行人种少博,男,200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敏之子。被执行人高陵县崇皇街办高墙村六组。负责人李新社,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李敏、种少博与被执行人高陵县崇皇街办高墙村六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高民二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敏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26082元及利息。本院于2014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陵县崇皇街办高墙村六组已通过高陵县崇皇街办给付申请执行人26782元,该案执行费50元。该款已向申请执行人李敏发放。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高民二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其利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雪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