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民初7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贺某某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贺某某,岳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753-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贺某某。被告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贺某某、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陕0822民初753-1号民事裁定书,对登记在被告贺某某名下的小轿车一辆进行了查封,现原、被告已私下协商解决,并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告贺某某名下的小轿车一辆的查封。解除对登记在原告王某某名下的小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调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