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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2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2939号原告肖某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5日,住重庆市开县。被告程某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2月2日,住安徽省界首市。原告肖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本院定于2015年6月30日开庭审理,原告肖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戚国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砾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