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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春江与杨遵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江,杨遵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刘春江,现住榆树市。被执行人:杨遵刚,现住榆树市。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江与被执行人杨遵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200,00.00元,尚欠6,000.00元,现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榆树市人民法院(2014)榆民初字第779号民事调节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光宇代理审判员 :刘元甲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雨钟 来源:百度搜索“”